資遣費怎麼算?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,每工作滿1年,雇主須發給0.5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,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(勞動部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);適用舊制者則為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。花蓮雇主在資遣員工前,務必先算清楚金額、預告期間與通報流程,才能避免勞資爭議與高額罰鍰。
資遣費怎麼算?新制與舊制公式比較
資遣費的金額取決於員工適用哪一種退休制度。2005年7月1日(含)之後到職,或當時選擇適用新制的員工,適用勞退新制;其餘則適用勞基法舊制。
- 新制公式:平均工資 × 0.5 × 年資(未滿1年按比例),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。
- 舊制公式:平均工資 × 1 × 年資(勞動基準法第17條),剩餘月數或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,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。
- 平均工資: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,除以該期間總日數(勞動基準法第2條)。
資遣費試算範例
假設新制員工平均工資為30,000元、年資3年:30,000 × 0.5 × 3 = 45,000元。若年資含不足1年的零頭,就依月數與日數按比例加計。你也可以直接使用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(calcr2.mol.gov.tw/SeverancePay)核對。
資遣預告期間怎麼算?依年資10日、20日、30日
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,雇主資遣員工必須提前預告,天數依年資而定:
-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:於10日前預告。
-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:於20日前預告。
- 繼續工作3年以上:於30日前預告。
預告期間內,員工每星期可請假外出另謀工作,最多2日,工資照給。雇主若未依規定預告,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。
哪些情況可以資遣員工?
雇主不能隨意資遣,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事由,例如: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而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,以及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。其中「不能勝任」須先有輔導、調職等合理作為,才站得住腳。
雇主資遣流程5步驟
- 確認資遣事由符合勞基法第11條,並保留佐證文件。
- 依年資發出預告,建議以書面通知並請員工簽收。
-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,於員工離職前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(花蓮雇主可洽花蓮縣政府勞工處)。
- 離職時發給資遣證明書。
- 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。
資遣費沒付會怎樣?雇主常見罰則
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,雇主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,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、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給付,屆期未付將按次處罰。另外,試用期員工若因資遣終止契約,雇主一樣要依新制發放資遣費。法規可能調整,實際金額與期限請以勞動部公告為準。
常見問題 FAQ
Q1:資遣費怎麼算最簡單?
新制員工用「平均工資 × 0.5 × 年資」,上限6個月;舊制用「平均工資 × 年資」。再用勞動部試算表核對即可。
Q2:被資遣一定要有預告期間嗎?
是。年資3個月以上才有預告期間,依年資為10、20或30日;未預告者雇主須補發預告期間工資。
Q3:資遣費要多久內付清?
依勞動部資訊,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。逾期可能被限期給付並處罰鍰。
Q4: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?
有。只要是雇主依法資遣,試用期員工同樣適用資遣費規定。